標題:

併案時強制執行費用之核定

發問:

我的債務人有10筆土地被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其中有5筆有先順位抵押權權人(包括我自己),因6位債權人同時申請強制執行,此案已併案拍賣,請問如果一拍時只有1筆土地拍定,此筆土地拍定金額需扣除所有執行費用(共6筆)再分配?還是只扣除申請該筆土地強制執行之費用?

最佳解答:

應該是扣除所有執行費用(共6筆)再分配。 請參考下列法律座談會決議: 發文字號: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1年7月) 第208-209頁 相關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 第 1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29 條 法律問題:債權人甲、乙分別在同一法院對債務人丙不同標的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甲 、乙各別設定抵押權且案件分在不同股辦理),於債權人甲執行之不動產 拍定前,債權人乙具狀敘明執行名義在某股另案執行中,聲明參與分配( 有高額之執行費),債權人乙之高額執行費,可否在債權人甲之執行案件 ,於作分配表時優先受償? 討論意見:甲說:可優先受償。 執行費應優先受償,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執 行費優先受償,不限於本案。其他併案或參與分配債權人之執行費 ,亦應優先受償。 乙說:不應優先受償。 債權人乙高額之執行費,如准許在債權人甲案件優先分配受償,對 債權人甲獲得債權之滿足有失公平。故不應優先受償。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惟解決之道可併案辦理。 審查意見:採甲說,惟債權人乙執以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須非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但 執行法院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 行要點壹、併案執行部分第二項第(三)、(四)款規定辦理為宜。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壹、併 案執行部分第二項第(三)、(四)款: (三)以合併執行為適當者(例如數執行標的,分由數案各執行其中一部 分,合併執行較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者)。 (四)當事人聲請併案辦理經認為適當者。

其他解答:7C4CB18E23D7C5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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